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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消防機關112年緊急救護統計分析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s (EMS) Provided by Fire Departments Across Taiwan in 2023

依據緊急救護辦法第3條規定,「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其範圍包括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孕婦待產者及其他緊急傷病者。國人對於消防緊急救護服務需求長期呈現增加趨勢。

Article 3 of the Regulations for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s defines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s (EMS) as on-scene medical care for sick or injured persons, or patients in mass casualty incidents, as well as en-route patient care. "Patient", in this context, refers to any of the following: Anyone who is in urgent need of medical care due to disaster or contingency, anyone who falls on the road due to injury or sickness, any pregnant woman who is ready for childbirth, and those with other injuries or medical conditions. Over the years, Taiwan has been seeing an upward trend in the demand for EMS.

▎貳、救護案件統計分析

一、救護出勤次數及急救送醫人次比較

近10年來(103年至112年)救護統計數據顯示,103年救護出勤次數107萬8,727次,增加至112年131萬584次,增幅達21.49%;急救送醫人次103年87萬8,849次,增加至112年102萬2,159次,增幅達16.31%。緊急救護出勤次數年平均為114萬9,714次,近2年(112年、111年)救護出勤次數,較110年以前明顯成長,其中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彰化縣、金門縣及港務消防大隊於111年因疫情所致劇烈成長的救護量,於112年不論是出勤次數或送醫人次均較111年減少,惟因疫情趨緩,加上高齡化趨勢,內外科就醫之需求同時成長,推估未來救護案件量已難回到疫情前之均值(110萬次),複雜度亦將隨之提升 (如表1-1、表1-2、圖1) 。

二、送醫原因及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比較

近10年(103年至112年)急救送醫原因統計,以「急病」及「車禍」原因送醫最高,其他如心肺功能停止、癲癇、抽搐、燒燙傷、疑似毒藥物中毒、疑似一氧化碳中毒……等居次,112年及111年送醫原因中均以「急病」原因送醫最高,112年40萬2,268人次較111年37萬9,680人次增加2萬2,588人次,增加比率為5.95%(如表2、圖2)。

消防機關救護車不當使用情形包括「經常性酒醉路倒」、「症狀輕微或非緊急傷病患」、「未至急診室就醫改掛門診或逕自離去」、「指定送非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以外之醫療機構」、「經急救責任醫院檢傷4級或5級」及其他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經消防機關審查委員會認定)等情形,至112年止,全國計有11個消防機關實施消防救護車收費,其中實際繳款件數106件占有實施消防救護車縣市消防機關救護出勤件數85萬6,337件,比率為0.01%,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情形件數190件占消防機關救護出勤件數85萬6,337件0.02%(如表3),推估救護勤務件數逐年上升,與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相關性不高。

三、緊急救護傷病患年齡分析

緊急救護傷病患年齡分析(未有年齡紀錄不列入計算),年齡以「65歲以上老年人」救護需求增加最多,112年有48萬4,252人,111年有43萬1,788人,增加5萬2,464人,增幅12.15%(如表4、圖3)。

四、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患者「急救成功率」及「康復出院」人數比較

本署105年開始推動DA-CPR政策,引進多項救護器材、裝備及救護技術,包括自動心肺復甦機、心電圖監視器或十二導程心電圖及骨針注入輸液等,同時持續推動派遣員線上指導心肺復甦術(簡稱DA-CPR)等政策,有助於提高緊急傷病患存活率,康復出院件數年年增加,112年急救成功人數為6,010人,較111年5,300人增加710人;急救成功率32.22%,較111年27.36增加4.86%;112年康復出院人數1,235人,較111年940人增加295人,比率成長1.77%(如表5)。

▎參、執行救護各項時間統計比較分析

一、平均受理、出動、反應、救護、送醫時間、醫院停留及執勤總時間

112年起各消防機關因新冠疫情解封,確診或疑似病例載送、居隔案件減少,加上採行電子救護紀錄表迅速傳送傷病患資料,加強考核傷病患送醫各項時間及救護紀錄表填寫正確性,消防救護車全面配置衛星導航系統,指引出勤人員迅速到達救護現場及採用雙軌接駁方式等應變替代作法,縮減消防救護車出勤到達現場之時間,除平均送醫時間、未送醫案件平均執勤總時間微幅增加外,平均受理時間、出動時間、反應時間、救護時間、醫院停留時間、返隊時間及送醫案件平均執勤總時間均減少(如表6)。

為提升消防救護車出勤抵達現場時效,自110年起,將KPI目標值達成率訂為90%。惟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各消防機關第一線救護人員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訂頒「緊急醫療救護人員載運 COVID-19病人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因穿戴適當防護裝備耗時較長,致影響救護出勤時效,112年因COVID-19疫情降溫,防護裝備由標準防護調整為基本防護,全國救護反應時間≤ 10分鐘達成率為88.67%,較111年83.89%增加4.78%,按消防機關別區分,112年達標者(90%),前3名計有嘉義市(99.69%)、臺北市(98.87%)、連江縣(98.10%),其餘縣市尚有新北市(92.30%)、桃園市(95.50%)、臺中市(93.71%)、臺南市(90.08%)、高雄市(91.85%)、彰化縣(91.69%)、澎湖縣(93.45%)、基隆市(92.15%)、新竹市(95.74%)、金門縣(97.11%)(如表7)。

▎肆、消防救護車輛、人力統計分析

一、消防救護車輛配置

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第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以轄內之消防分隊或鄉(鎮、市、區)為單位,劃分救護區,由消防機關或消防分隊設置救護隊,辦理緊急救護業務。未設置救護隊者,由消防分隊辦理之。每一救護隊至少應設置救護車一輛及救護人員七名。救護區人口在七萬人以上,每滿一萬五千人,救護隊得增加一名救護人力;救護人力每增加七人,得增加一輛救護車。山地、離島、人口密集、工廠密集或醫療資源缺乏區,得視實際需要增設救護隊。」另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員額設置基準,附表「附註」:「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消防或救災救護分隊設置基準如下:

(一)以消防車五分鐘能到達,服務面積九平方公里計算,設一分隊。但郊區得視狀況酌予放寬服務面積。

(二)每一鄉(鎮)至少應設一消防分隊,人口密集或轄區遼闊者,得增設之。

(三)離島地區視島嶼分布及交通阻隔情形增設分隊。

消防機關救護車主要來源為民間捐贈、自編預算購置、本署補助及衛生單位移撥。按上述規定,112年全國消防機關計有628個消防分隊,消防救護車(含備用救護車)計有1,217輛,與111年1,259輛比較減少42輛,主要原因係部分消防機關汰換已屆年限之消防救護車,另配合中央規劃捐贈國外(如烏克蘭)消防救護車,至消防救護車輛數112年較111年少,惟不影響第一線救護任務之執行。另全國消防機關計有11個消防分隊沒有配置消防救護車(如表8),主要原因如下:

(一)新北市:屬「特殊任務屬性」之分隊,無執行緊急救護任務,勤務由周邊分隊執行如下:

1.滬尾(船艇隊):淡水、竹圍

2.保長(訓練基地):秀峰、汐止

3.南雅(重機具分隊):板橋、新板

(二)桃園市第一特搜分隊、第二特搜分隊、第三特搜分隊專門執行及支援救災任務之分隊,並無轄區,亦未執行緊急救護工作,救護案件由派遣系統第一順位之一般分隊執行緊急救護任務。

(三)臺南市特搜分隊專門執行及支援救災任務之分隊,並無轄區,亦未執行緊急救護工作,救護案件由派遣系統第一順位之一般分隊執行緊急救護任務。

(四)臺東縣特搜分隊專門執行及支援救災任務之分隊,並無轄區,亦未執行緊急救護工作,救護案件由派遣系統第一順位之一般分隊執行緊急救護任務。

(五)澎湖縣桶盤分隊、員貝分隊、大倉分隊係座落於本島中之離島,因受限該島嶼面積及實際路況,僅能以機車通行,無法設置消防救護車通行,且島上衛生室無配置醫生看診,該局救護以擔架床執行送至當地衛生室進行救護或乘船後送再以本島分隊消防救護車接駁,送往本島醫院就治。

二、救護人力

111年因COVID-19疫情,為避免群聚感染,原部分消防機關規劃救護技術員訓練暫停,加上消防人員年度統調、退休及離職等人事異動因素,造成111年救護人力較110年減少。112年COVID-19疫情減緩,加上因應大法官釋字785號解釋保障消防人員健康權及工作權所造成執勤人力不足,除本署辦理新進人員分發外,各消防機關積極向所屬縣市政府爭取預算人力,同時爭取經費辦理EMT-2及EMT-P初訓課程,112年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及本署港務消防大隊救護技術員(簡稱EMT)合計1萬5,416人(EMT1-553人、EMT2-12,749人、EMTP-2,114人),占現有消防員額數93.61%,較111年1萬5,164人(EMT 1-674人、EMT 2-12,670人、EMT P-1,820人)占現有消防員額數92.93%,增加252人,成長0.68%(如表9)。

▎伍、救護成果與對策

近10年(103年至112年)全國消防機關緊急救護出勤次數,年平均為114萬9,714次,110年救護出勤次數113萬5,845次、111年救護出勤次數達130萬7,594次, 112年救護出勤次數達131萬584次,111年及112年救護出勤次數較110年大幅增加,主要原因除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外,另包括國內老年人口成長,就醫需求逐年增加及民眾急病服務需求提高有密切相關。面對前述國人緊急救護服務需求提高,各級消防機關於疫情期間仍不斷加強救護技術員訓練,112年救護技術員總人數1萬5,416人較111年1萬5,164人,增加252人,其中高級救護技術員2,114人較111年1,820人,增加294人;112年針對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簡稱OHCA)傷病患實施電擊、插管或給藥等高級心臟救命術(簡稱ACLS)實施人數計2,423人較111年1,802人,增加621人,另引進多項救護器材、裝備及救護技術,包括自動心肺復甦機、心電圖監視器或十二導程心電圖及骨針注入輸液等,同時持續推動派遣員線上指導心肺復甦術(簡稱DA-CPR)等政策,有助於提高緊急傷病患存活率。

112年救護統計顯示,全國消防機關急救成功率為32.22%,康復出院人數達1,235人,均為歷年之最,且112年救護平均受理時間、反應時間、救護時間、醫院停留時間及送醫案件平均執勤總時間均較111年少,洵屬不易,這是所有各級消防機關及全體救護人員共同努力的成果。另考量協助民眾正確使用消防救護車,本署協同各級消防機關加大宣導力度,宣導民眾正確使用消防救護車時機,同時製作「珍惜緊急救護資源」、「禮讓消防救護車」及「消防救護車使用指南」等宣導資料,並透過消防大使代言及網路、媒體與活動宣傳,持續強化民眾正確使用消防救護車觀念,降低救護資源濫(誤)用情形,業獲得廣大民眾正面迴響。歷經疫情的嚴峻考驗,我國緊急醫療救護系統展現高度韌性,疫後將持續精進各項救護工作,以確保國人生命及健康。

另針對司法院釋字785號解釋有關勤休方式及超勤補償等違憲所提因應對策,為保障消防人員健康權及工作權所遭遇之執勤人力不足問題,本署委託台灣緊急醫療救護指導醫師學會進行相關調查研究,並提出8種可行方案(如下)提供各消防機關評估並試辦,共同找出增補量能之方式或進行流程改善,在供需失衡之趨勢下,持續提升救護效能:

一、改善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科)線上檢傷,以區分輕重症並採行轉介或不派遣模式。

二、非尖峰時段採用區域聯防模式,部分分隊不出勤。

三、修訂救護技術員現場作業模式,例如推行特定病人現場處理後不送醫。

四、採約聘制救護技術員,以充裕執勤人力。

五、急救責任醫院成立分隊,以協勤或作為急重症增援 。

六、消防志工成立分隊,部分勤務轉介由志工分隊執行。

七、消防志工與編制內救護技術員於分隊內混成編組執行勤務。

八、部分勤務轉介由民間業者執行。

▎陸、結語

提升緊急救護服務品質,是政府積極努力與永續追求的目標,本署統計全國救護勤務執行情形、救護人力車輛現況,瞭解各直轄市、縣(市)勤業務執行成果,分析全國緊急救護發展趨勢以作為本署擬訂政策規劃參考,包括制(修)訂救護相關法規、建構緊急醫療救護資料交換及傳遞之標準化作業流程、整合全國到院前救護統計資料、推動全國救護數位轉型及倡議各項新技能之教育訓練等。未來,本署亦將秉持上開精神,持續與各級消防機關群策群力,共同打造亞洲一流的到院前緊急救護服務。

檔案下載 - 工作研討-全國消防機關112年緊急救護統計分析.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