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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工作紀實

Account of the Finalization of Residential LPG Use Contracts

一、前言

在臺灣,天然氣及液化石油氣是一種廣泛使用的能源,對於民眾的生活和產業發展都有著極大的重要性。從家庭使用的瓦斯爐具到工廠的加熱設備,皆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其中液化石油氣用戶約435萬戶佔全國家用戶53%,其使用量相當高。而液化石油氣需經灌裝至鋼製容器(以下稱瓦斯鋼瓶)後由瓦斯業者分送至住家或營業場所,經管線連結至燃氣設備始可使用,這一連串的過程中,瓦斯鋼瓶從生產、灌裝及銷售的每一個環節都需要政府把關,進而誕生了容器認可制度、定期檢驗制度、分裝的管理及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以下稱定型化契約)等。

內政部與經濟部為健全家用液化石油氣交易制度,維護供氣安全、避免消費糾紛,並確保瓦斯業者與消費者雙方之權益及義務,於民國107年3月23日公告「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推行至今已逾65年,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亦持續宣導並鼓勵業者與消費者簽訂契約,累積至今約19萬餘戶且轄內238家分銷商皆願意配合辦理,共同維護市民的權益及安全不遺餘力。

二、工作實務

「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包含應記載事項16項及不得記載事項5項,本局歷年實務執行狀況如下:

1.關於供應設備保證金部分,第6項規定 :

「瓦斯業者收取保證金者,其金額不得超過簽約時新容器(及氣量計)之實價」及第13項規定 :「消費者不再繼續使用液化石油氣時,應將供應設備歸還瓦斯業者,而瓦斯業者應將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予消費者。」保證金制度可以使瓦斯業者充分瞭解供應設備維護的責任,鋼瓶的所有權始終屬於瓦斯業者;但坊間使用的鋼瓶多半為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告之前流通,雖然第6項對於簽約前已持有容器之消費者,亦訂有可推定已付訖容器每支不得低於300元規定,然而未有完整制度下,鋼瓶長期被作為買斷的商品,消費者需負擔大部分的長期持有成本,且不使用後亦沒有退費機制,因此產生許多消費糾紛,主管機關亦透過宣導方式輔導業者符合規定。

2.關於容器使用費部分,第7項規定 :

「供應設備之購置、檢驗、檢定及相關維修等費用由瓦斯業者負擔。」及第9項規定:「消費者購買液化石油氣使用同一容器逾一年返還者,瓦斯業者得向消費者收取容器使用費O元(不得逾二百元);逾二年返還者,得向消費者收取容器使用費O元(不得逾四百元)。容器檢驗費由瓦斯業者負擔,瓦斯業者不得向消費者加收檢驗費。」由於瓦斯鋼瓶的所有權為瓦斯業者,應負擔相關的維護成本,並依瓦斯鋼瓶的出廠時間送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以下稱檢驗機構)定期檢驗,隨著出廠時間增加,檢驗頻率亦隨之增加。實務上發現部分瓦斯業者以提高交易價格轉嫁檢驗費予消費者,明顯高於家用桶裝瓦斯均價;或是民眾使用未滿1年,瓦斯業者將容器使用費按使用時間比例收取,但消費者並不熟知自身權益,導致相關的違規態樣屢見不鮮。

3.關於安全技術人員部份,第4項規定:

「瓦斯業者應於每次更換容器後檢查其管線是否有安裝完善,無洩漏情形;另瓦斯業者應由安全技術人員對消費者處所之供氣設備,每二年提供一次安全檢測服務,並代為檢測消費設備。」然目前因限於實際使用需求及法無規範下,家家戶戶仍多自行換裝備用鋼瓶,消防機關係透過臉書貼文等方式,針對瓦斯桶換裝流程及瓦斯洩漏時應注意事項等進行宣導,強化民眾瓦斯使用安全相關觀念,並透過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專業機構,加強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知能,以維護公共安全。

三、結語

民眾購買瓦斯的目的是瓶中的液化石油氣,而鋼瓶則肩負著儲存氣體與安全供氣的任務,消防機關落實並督導檢驗機構辦理鋼瓶認可及定期檢驗行之有年並有所成效,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告多年,但因瓦斯業者對自身鋼瓶的責任不明及與民眾間所立口頭或紙本契約內容不夠具體完備,以致瓦斯業者與民眾之間依舊不斷出現鋼瓶的消費交易糾紛。唯有主管機關、業者與民眾一同把關,公安才能得到延續,民眾才能得到保障。

檔案下載 - 防災新視野-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工作紀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