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全國火災統計分析
▎壹、火災發生次數分析
一、112年火災發生次數較111年增加1,576次
112年火災發生1萬7,466次,其中A1類150次,占0.9%;A2類909次,占5.2%;A3類1萬6,407次,占93.9%,如圖1,與111年1萬5,890次比較,增加1,576次,增幅9.9%;近5年(108至112年)每萬人發生火災數呈逐年下降趨勢,如圖2。
二、火災發生時段主要集中於「9至21時」
112年全國火災發生時段以12至15時3,747次最高,占21.5%;15至18時3,637次為第2位,占20.8%;9至12時發生3,307次為第3位,占18.9%;另3至6時746次則為火災發生最低的時段,占4.3%,如表1。
從火災發生時段分析表可發現,自9至21時期間火災合計發生1萬3,106次,占總火災次數75.0%,從火災發生時段發現以一般人白天作息活動時間中火災發生次數較集中。
三、各類火災以「雜草、垃圾」火災7,329次占第1位
112年以雜草、垃圾火災7,329次最多,占42.0%;建築物火災5,045次第2,占28.9%,如表2。
四、建築物火災樓層高「樓高5層以下」發生4,035次最高
112年建築物火災以樓高5層以下建物4,035次最高,占80.0%;6至10層503次為第2,占10.0%,如表3。
五、建築物類別以「獨立住宅」火災1,857次占第1位
112年建築物火災以獨立住宅火災1,857次占第1位,占36.8%;集合住宅火災1,671次第2位,占33.1%,如表4;112年建築火災以住宅(集合住宅與獨立住宅)3,528次為最高,占69.9%。
六、火災起火處所以「路邊」3,675次為最高
112年全國火災起火處所以路邊3,675次為第1位,占21.0%;墓地1,507次第2位,占8.6%;廚房1,252次居第3位,占7.2%;臥室660次第4位,占3.8%,如表5。
七、起火原因以「遺留火種」5,974次為首位
112年全國火災起火原因以遺留火種5,974次占第1位,占34.2%;燃燒雜草、垃圾5,374第2位,占30.8%;電氣因素2,675次居第3位,占15.3%,爐火烹調1,104次為第4位,占6.3%,如表6。
八、四季以「春季」火災發生5,713次為首
112年四季火災發生次數以春季5,713次最高,占32.7%;而夏季發生2,920次為最低,占16.7%,如表7。112年除春、冬2季火災較111年同期較多外,夏季及秋季火災發生次與111年相較呈下降之趨勢。
九、112年火災死傷人數以「男性」較高
112年火災造成193人(男性136人;女性57人)死亡、363人受傷(男性255人、女性108人),如表8;112年男性死傷人數(391人)明顯高於女性死傷人數(165人)。
十、火災財物損失以建築物最高
112年火災財物損失新臺幣(以下同稱)6億1,506萬5,000元,與112年4億2,777萬1,000元比較,增加1億8,729萬4,000元,增幅43.8%,如表9。
112年火災財物損失以火災分類區分統計以建築物火災損失4億2,214萬3,000元為首位,占68.6%;其次為船舶火災損失1億1,226萬6,000元,占18.2%;車輛火災損失3,322萬6,000元占第3位,占5.4%,如圖3。
▎壹、火災發生次數分析
一、112年火災死亡人數較111年增加41人
112年火災死亡案件(A1類火災)發生150次,造成193人(男性136人;女性57人)死亡,與111年152人比較,增加41人,增幅27.0%,係因112年較多起多人死亡之火災案件[1月臺中市住宅(5死)、4月聯華食品(9死)、9月明揚國際(10死)及11月苗栗住宅(5死)火災案)],如表8。
112年各月份火災死亡人數以4月份死亡人數最高(25人),係因112年4月25日彰化縣單一火災案件造成9人死亡所致,如圖4。
二、火災死亡人員以男性居多,年齡以70歲以上居多
112年火災造成男性死亡136人,占70.5%;女性死亡57人,占29.5%。死亡人員年齡以70歲以上49人死亡最多,占25.4%;其次為50至59歲31人死亡,占16.1%;第3為40至49歲28人死亡,占14.5%,如表10。
112年死亡人員年齡以6至29歲較111年死亡人數合計減少6人,年齡於30至39歲、40至49歲及50至59歲呈大幅上升趨勢,各增加14人(+127.3%)、12人(+75.0%)及15人(93.8%);另老年人(65歲以上)死亡人數66人(占34.2%)最高。
三、火災死亡案件以「建築物」火災造成157人死亡為首位
112年火災死亡案件火災類型以建築物火災造成157人死亡為首位,占81.3%;其次為車輛火災造成15人死亡,占7.8%。
四、建築物火災死亡案件以「住宅」發生頻率最高
112年火災死亡案件火災類型以建築物火災造成157人死亡最高,對其進行起火建築物類別次級分析,發現獨立住宅造成95人死亡最多,占60.5%;集合住宅造成26人死亡次之,占16.6%;第3為工廠造成21人死亡,占13.4%,如表12。
火災死亡案件起火建築以住宅(獨立住宅、集合住宅)為最多(121人,占77.1%),112年住宅死亡人數較111年增加3人,死亡人數增幅度2.5%。
五、火災死亡案件常發生於0時至6時
112年火災死亡案件發生時段以0至3時造成33人死亡最高,占17.1%;9至12時、15至18時各造成30人死亡次之,各占15.6%;3至6時、6至9時各造成23人死亡為第3位,各占11.9%,如表13。其中112年火災死亡案件發生時段以0至12時造成死亡人數最多(109人),因0至6時為人員就寢時間,火災發生數少,但死亡人員數高,以下針對0至6時火災死亡案件進行分析。
0至6時火災死亡案件起火原因以遺留火種造成18人死亡為首位,占該時段總死亡人數32.1%;電氣因素造成15人死亡次之,占26.8%;縱火造成12人死亡,占21.4%,如表14。0至6時火災死亡案件起火原因與全時段火災死亡案件起火原因死亡人數百分比相較下,0至6時縱火比率較全日時段高13.1.6%,遺留火種比率較全日時段高9.9%,其餘起火原因發生機率均無明顯增減。
六、起火處所以「客廳」造成最多人員死亡
112年火災死亡案件起火處所以客廳造成50人死亡為第1位,占25.9%;臥室造成44人死亡次之,占22.8%;倉庫造成18人死亡居第3位,占9.3%,如表15。
七、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造成人員死亡比例最高
112年火災死亡案件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造成48人死亡為第1位,占24.9%;遺留火種造成43人死亡次之,占22.3%;縱火造成16人死亡居第3位,占8.3%,如表16。
八、「臥室」、「客廳」火災起火原因多為「電氣因素」與「遺留火種」
112年電氣因素火災死亡案件起火處所係以客廳造成18人死亡為首位,臥室造成14人死亡次之;遺留火種之起火處所以客廳造成15死亡為首位,臥室造成11人死亡次之,如表17。火災死亡案件以電氣因素及遺留火種機率最高,其起火處所又以客廳、臥室為首位。
九、火災死亡案件死亡地點以「臥室」比率最高
112年火災人員死亡之地點以臥室死亡73人最多,占37.8%;其次為客廳死亡16人,占8.3%;第3為路邊死亡12人,占6.2%,如表18。
十、火災死亡案件罹難因素統計分析
因火災死亡人員可能因複合因素而罹難,故統計分析罹難因素以人次為主。112年度火災死亡案件罹難因素,以「判斷力、體力等條件不足」152人次為首位,其次為「逃生障礙」117人次,「錯失逃生先機」56人次為第3位,如表19。
故造成人員罹難之因素主要為「熟睡」、「生病、殘疾」、「火勢延燒過盛」、「濃煙阻礙」、及「逃生通道阻塞」等5個主要因素。
▎參、結論
一、112年火災發生次數、死傷人數呈現上升趨勢
112年火災共發生1萬7,466次,與111年1萬5,890次相較增加1,576次;112年火災造成193人死亡、363人受傷,與111年152人死亡、194人受傷相比分別增加41人(死亡)、169人(受傷),係因112年發生多起多人傷亡之火災事故所致;住宅(獨立、集合住宅)火災發生次數逐年減少,顯示本署持續推動之住宅2.0及推廣安裝住警器等措施有實際成效。
二、112年全國火災發生情形
以火災分類區別以雜草、垃圾火災發生7,329次(占42.0%)為首位;火災起火處所以路邊3,675次為最高(占21.0%);火災起火原因以遺留火種5,974次(占34.2%)、因燃燒雜草垃圾5,374次 (占30.8%)、電氣因素2,675次(占15.3%)及爐火烹調1,104次(占6.3%)為4大主要原因;火災發生時段集中於9至21時1萬3,106次(占75.0%)。
三、死亡火災案件
火災死亡人員年齡以70歲以上49人為最多(占25.4%);火災死亡案件起火處所以客廳造成50人死亡為首位(占25.9%);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48人占第1位(占24.9%);起火時段以0至3時造成33人死亡為首(占17.1%);火災死亡人員罹難因素主要為逃生障礙(造成原因為濃煙阻礙、火勢延燒過盛及逃生通道阻塞)及判斷力、體力等條件不足(造成原因主要為生病殘疾及熟睡)等因素。
▎肆、建議
雖然112年火災發生次數較去年增加,仍應持續強化火災預防對策以降低火災發生次數,針對全國火災起火原因之4大主要原因及人員傷亡因素相關建議如下:
一、火災數減少對策
(一)遺留火種:
遺留火種引起之火災常見於未熄滅的微小火源(如:香菸、燃燒後餘燼、蚊香、蠟燭等)接觸可燃物而引起的火災,可透過以下措施減少該類火災發生:
1.使用蚊香應使用金屬器皿或不可燃之物品盛裝,並將附近可燃物移除;祭祀之香灰、金紙灰燼不應隨意棄置。
2.避免於屋內抽菸,由是在臥室及客廳。
3.菸蒂不亂丟,須確實熄滅後再棄置於菸灰缸或專用垃圾桶。
4.清理菸灰缸時,應先加水後再倒入垃圾桶。
(二)因燃燒雜草垃圾
因燃燒雜草垃圾常見於民眾因垃圾清運不易、屋外雜草叢生、田地整理等而隨意引火燃燒,相關防範對策如下:
1.地方政府應明定禁止燃燒雜草垃圾及訂定相關罰則。
2.宣導民眾勿違法燃燒雜草垃圾,避免受罰。
3.強力取締燃燒雜草垃圾及裁罰,輔以獎金機制,以遏止隨處燃燒雜草垃圾之火災發生。
(三)電氣因素
電氣因素火災發生常見狀況有「電源線破損」、「使用不當」、「瑕疵電器產品」、「製造商未明確標示使用安全距離」等,未避免因上開因素導致電氣火災,建議預防措施如下:
1.善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商品召回網站資料,(網址:https://safety.bsmi.gov.tw/wSite/lp?ctNode=8206&mp=65)
2.定期檢查居家電氣之安全,尤其以臥室及客廳更為重要
3.用電遵守「5不1沒有」守則〔(1)用電不超過負載、(2)電線不綑綁折損、(3)插頭不潮濕污損、(4)電源插座不長插、(5)周圍不放可燃物、(6)沒有「商品安全標章」的電器不買不用〕
4.高功率電器產品絕對不要使用延長線。
(四)爐火烹調
爐火烹調常見狀況為乾燒及油鍋起火,未避免及減少因爐火烹調不慎導致之火災,可採取以下防範措施:
1.選用具自動熄火安全裝置、溫度感知功能或使用時間異常會自動遮蔽功能之爐具。
2.烹煮食物應「人離火熄」。
3.排油煙管應定期清潔油污或更換。
二、人員傷亡降低方法
為減少因火災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參考火災死亡案件罹難因素統計分析,其中「濃煙阻礙」、「火勢延燒過盛」、「生病殘疾」、「熟睡」及「逃生通道阻塞」為主要造成人員死亡之原因,為讓火災引起人員的傷亡減少,可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滅火器」、「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暫時避難空間」等相關設施,及「良好的用火用電習慣」、「不隨意堆放雜物」、「及早避難」等預防對策(表20),可期火災傷亡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