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進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制度
▎一、引言
為落實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出廠前之品質驗證及認可作業,除有內政部公告之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如滅火器等25項品目外,另依據消防法第 6 條第 3 項:「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下稱設置標準)第3條:「未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應檢附國外標準、國外(內)檢驗報告及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准使用。」規定,現行計有放水型撒水頭等16項品目應經內政部核准(審核認可)始准使用。另內政部為辦理上開業務,設置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負責消防安全設備之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法、新材料之審議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材料、品質、規格與其他消防技術之調查、研究、適用及改進事項。
審核認可制度至今已實施多年,鑑於案件逐年增多、審查費時、人力有限,現行審核認可制度亟需檢視及精進,期達到與國際消防產品認證之趨勢接軌並提升我國消防產品品質、審查執行效率及打入國際市場等效益。
▎二、審核認可簡介
依據消防法第 6 條第 3 項及設置標準第3條規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設置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及未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經過內政部審核認可後始准使用。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決議,現行計有:1.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2.蓄電池設備、3.水霧噴頭、4.泡沫原液、5.緊急廣播設備(廣播主機)、6.瓦斯漏氣檢知器、7.救助袋、8.洩波同軸電纜、9.簡易自動滅火設備、10.柴油引擎消防幫浦、11.可撓式軟管、12.合成樹脂管、13.防火排煙風管、14.礦物絕緣耐燃電纜、15.耐火型匯流排、16.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檢附具體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不適用上開標準之全部或一部者(如放水型撒水頭等),等16項品目須審核認可。
申請人須檢附國外標準、檢驗報告及規格證明等申請文件向消防署申請審核認可,由承辦單位進行書面審查後,擬具初審意見併案件資料寄送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審查。經委員回復審查意見,交由承辦人彙整並召開小組聯席會議審查,小組聯席會議結論後經提交審議委員會大會決議是否予以審核認可。同意認可者,由內政部核發審核認可書;不同意者,請申請人補充資料後再審。
▎三、精進方向
鑑於案件逐年增多且人力有限,制度精進分為下列方向:
(一)將部分品目納入消防法第12條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
檢視各項品目性質,將國內有能力建置檢驗設備者改為納入消防法第12條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草擬認可基準,確立認可之標準及規範後,協調國內廠商建置試驗設備及場地,推動納入應實施認可,如:泡沫原液。因泡沫原液需搭配泡沫噴頭使用以發揮泡沫滅火設備性能,而現行泡沫噴頭為消防法第12條應實施認可品目,且國內廠商也有能力建置試驗設備,故考量將泡沫原液納入應實施認可。
(二)已訂有國家標準且審議成熟之品目,考量提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討論不再審議:
檢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已訂定國家標準,且我國廠商已具備成熟檢驗能力之品目,鑑於這些品目已無設置標準第3條之適用,研議於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中提出討論不再審議,如:消防用緊急發電機及蓄電池設備等。
查標檢局業訂有消防用緊急發電機及蓄電池設備等品目之國家標準(CNS10204及CNS10205等),且我國廠商皆已具備成熟之檢驗能力,又其中蓄電池設備為標檢局規定應實施檢驗項目,故上開品目應可討論不再適用設置標準第3條之規定,改由廠商送第三方公正單位依國家標準檢驗後,檢附第三方公正單位之測試報告予場所管理權人及當地消防機關審查。
(三)性質單純及審議成熟之構件式設備,審查第三公證機構測試報告後逕予審核認可及發證:
為簡化流程,檢視構件式設備中,依國外檢測規範或國內CNS國家標準檢附第三公證機構測試報告,經業務單位初審後提送委員會審核結果,近來皆尚無重大疑義者,考量提委員會討論授權業務單位依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作業規定逕予審核及發證,並將結果送委員會備查。
(四)修改審核認可流程,將現行程序簡化為業務單位依申請人檢附之專業機構評價書審查合格後直接發給審核認可書,無須經內政部技術消防審議委員會審查:
考量依現行審核認可流程,案件須經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由內政部發證,所需時間及程序較長。故參考國際及內政部營建署之技術、行政分立機制,擬將現行流程改為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所需文件及專業機構先行審查後出具之評價書予內政部審查,審查合格者直接發給審核認可書。透過專業機構之審議委員會密集的開會討論與審議,除能為我國消防設備品質把關外,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也更能將能量放在研討新消防法規、政策及技術標準相關議題,推動精進火災預防業務、消防安全設備之材料、品質、規格與其他消防技術之調查、研究、適用及改進等事項。
▎四、預期成果
(一)構件式設備簡化審核認可流程,由原本須經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審議改為由業務單位逕行審核並核發審核認可書,將原本約5週之審查流程縮短至約1週,加快案件審查時效。
(二)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原辦理審核認可案件之審議,逐步轉型於致力研討新消防法規、政策及技術標準相關議題,推動精進火災預防業務、消防安全設備之材料、品質、規格與其他消防技術之調查、研究、適用及改進等事項。
(三)委由專業機構先行審查,可預先排除案件常見缺失,並透過其審議委員會密集的開會討論與審議,及規劃委由專業機構執行之產品後市場查核,皆可為我國消防設備把關,並期能藉此提升我國消防設備品質,達到打入國際市場之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