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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全國火災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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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火災發生次數分析

一、111 年火災發生次數較110 年減少5,794 次

111 年火災發生1 萬5,890 次,其中A1 類123 次,占0.8%;A2 類853 次,占5.4%;A3 類1 萬4,914 次,占93.8%,如圖1,與110 年2 萬1,684 次比較,減少5,794 次,降幅26.7%;近5 年(107 至111 年) 每萬人發生火災數呈逐年下降趨勢,如圖2。

二、火災發生時段主要集中於「9至21時」

111年全國火災發生時段以15至18時3,253次最高,占20.5%;12至15時3,197次為第2位,占20.1%;9至12時發生2,899次為第3位,占18.2%;另3至6時728次則為火災發生最低的時段,占4.6%,如表1。

從火災發生時段分析表可發現,自9至21時期間火災合計發生1萬1,641次,占總火災次數73.2%,從火災發生時段上呈現以一般人日間作息活動時段火災發生較密集。

三、各類火災以「雜草、垃圾」火災5,586次占第1位

111年以雜草、垃圾火災5,586次最多,占35.2%;建築物火災5,512次第2,占34.7%,如表2。

四、建築物火災樓層高「樓高5層以下」發生4,391次最高

111年建築物火災依樓層高度區分以樓高5層以下4,391次最高,占79.7%;6至10層582次為第2,占10.6%,如表3。

五、建築物類別以「集合住宅」火災2,030次占第1位

111年建築物火災以獨立住宅火災2,030次占第1位,占36.8%;集合住宅火災1,987次第2位,占36.0%,如表4;111年建築火災以住宅(集合住宅與獨立住宅)4,017次為最高,占72.8%。

六、火災起火處所以「路邊」3,090次為最高

111年全國火災起火處所以路邊3,090次為第1位,占19.4%;廚房1,634次第2位,占10.3%;墓地1,233次居第3位,占7.8%;臥室732次第4位,占4.6%,如表5。

七、起火原因以「遺留火種」4,764次為首位

111年全國火災起火原因以遺留火種4,764次占第1位,占30.0%;因燃燒雜草、垃圾4,385次第2位,占27.6%;電氣因素2,890次居第3位,占18.2%,爐火烹調1,496次為第4位,占9.4%,如表6。

八、四季以「春季」火災發生4,571次為首

111年四季火災發生次數以春季4,571次最高,占28.8%;而夏季發生3,558次為最低,占22.4%,如表7。111年除夏季火災較110年同期較多外,春季、秋季及冬季火災發生次與110年相較均有下降之趨勢。

九、111年火災死傷人數以「男性」較高

111年火災造成152人死亡(男性96人;女性56人)及194人受傷(男性131人;女性63人);死亡人數與110年192人比較減少40人,降幅20.8%,受傷人數較110年304人減少110人,降幅36.2%,如表8。

十、火災財物損失以建築物最高

111年火災財物損失新臺幣(以下同稱)4億2,777萬1,000元,與110年3億5,620萬5,000元比較,增加7,156萬6,000元,增加20.1%,如表9。

111年火災財物損失以火災分類區分統計以建築物火災損失3億4,549萬3,000元為首位,占80.8%;車輛火災損失3,587萬4,000元占第2位,占8.4%,如圖3。

▎貳、火災死亡案件統計

一、111年火災死亡人數較110年減少40人

111年火災死亡案件(A1類火災)發生123次,造成152人(男性96人;女性56人)死亡,與110年192人比較,減少40人,降幅20.8%,如圖4。

111年各月份火災死亡人數以6月份死亡人數最高(25人),係因111年6月15日新竹市單一縱火案件造成8人死亡所致;另110年10月火災死亡人數56人,係因高雄市城中城火災單一案件造成46人死亡所致。

二、火災死亡人員以男性居多,年齡以70歲以上居多

111年火災造成男性死亡96人,占63.2%;女性死亡56人,占36.8%。死亡人員年齡以70歲以上48人死亡最多,占31.6%;其次為60至64歲18人死亡,占11.9%;第3為40至49歲、50至59歲及65至69歲各16人死亡,占10.5%,如表10。

111年死亡人員年齡以50至59歲較110年死亡人數較明顯減少23人,60至64歲及65至69歲則各減少8人,其餘年齡層無明顯增減情形;另老年人(65歲以上)死亡人數64人(占42.1%)最高。

三、火災死亡案件以「建築物」火災造成130人死亡為首位

111年火災死亡案件火災類型以建築物火災造成130人死亡為首位,占85.5%;其次為車輛火災造成8人死亡,占5.3%,如表11。

四、建築物火災死亡案件以「住宅」發生頻率最高

111年火災死亡案件火災類型以建築物火災造成130人死亡最高,對其進行起火建築物類別次級分析,發現獨立住宅造成79人死亡最多,占60.8%;集合住宅造成39人死亡次之,占30.0%;第3為倉庫造成5人死亡,占3.8%,如表12。

火災死亡案件起火建築以住宅(獨立住宅、集合住宅)為最多,111年住宅死亡人數較110年增加15人,住宅火災死亡人數增幅度14.6%。

五、火災死亡案件常發生於0時至6時

111年火災死亡案件發生時段以15至18時造成27人死亡最高,占17.8%;12至15時造成25人死亡次之,占16.4%;0至3時造成22人死亡為第3位,占14.5%,如表13。其中111年火災死亡案件發生時段以12至21時造成死亡人數最多(71人),因0至6時為人員就寢休息時間,警覺性較差且反應時間較慢,易造成人員傷亡,以下針對0至6時火災死亡案件進行分析。

0至6時火災死亡案件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造成18人死亡為首位,占該時段總死亡人數46.2%;遺留火種造成7人死亡次之,占17.9%。0至6時火災死亡案件起火原因與全時段火災死亡案件起火原因死亡人數百分比相較下,0至6時電氣因素比率較全日時段高16.6%,其餘起火原因發生機率均無明顯增減,如表14。

六、起火處所以「臥室」造成最多人員死亡

111年火災死亡案件起火處所以臥室造成45人死亡為第1位,占29.6%;客廳造成22人死亡次之,占14.5%;樓梯間造成11人死亡居第3位,占7.2%,樓梯間死亡人數較高係因111年3月份臺中市單一縱火案件造成6人死亡所致,如表15。

七、起火原因以「遺留火種」造成人員死亡比例最高

111年火災死亡案件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造成45人死亡為第1位,占29.6%;遺留火種造成28人死亡次之,占18.4%;縱火造成17人死亡居第3位,占11.2%,如表16。

八、「臥室」、「客廳」火災起火原因多為「電氣因素」與「遺留火種」

111年電氣因素火災死亡案件起火處所係以臥室造成16人死亡為首位,客廳造成11人死亡次之;遺留火種之起火處所以臥室造成12死亡為首位,客廳造成7人死亡次之,如表17。火災死亡案件以電氣因素及遺留火種機率最高,其起火處所又以客廳、臥室為首位。

九、火災死亡案件死亡地點以「臥室」比率最高

111年火災人員死亡之地點以臥室死亡71人最多,占46.7%;其次為浴廁死亡14人,占9.2%;第3為客廳死亡11人,占7.2%,如表18。

十、火災死亡案件罹難因素統計分析

因火災死亡人員可能因複合因素而罹難,故統計分析罹難因素以人次為主。111年度火災死亡案件罹難因素,以「逃生障礙」127人次為首位,其次為「判斷力、體力等條件不足」94人次,「錯失逃生先機」32人次為第3位,如表19。

故造成人員罹難之因素主要為「熟睡」、「生病、殘疾」、「火勢延燒過盛」、「濃煙阻礙」、及「逃生通道阻塞」等5個主要因素。

▎參、結論

一、111年火災發生次數、死傷人數呈現下降趨勢

111年火災共發生1萬5,890次,與110年2萬1,684次相較減少5,794次;111年火災造成152人死亡、194人受傷,與110年192人死亡、304人受傷相比分別減少40人(死亡)、110人(受傷),顯示111年推動之各項消防政策具有積極成效;住宅火災亦逐年下降,住宅2.0執行有實際成效應持續推動。

二、111年全國火災發生情形

以火災分類區別以雜草、垃圾火災發生5,586次(占35.2%)為首位;火災起火處所以路邊3,090次為最高(占19.4%);火災起火原因以遺留火種4,764次(占30.0%)、因燃燒雜草垃圾4,385次(占27.6%)、電氣因素2,890次居第3位(占18.2%)、爐火烹調1,496次(占9.4%)為4大主要原因;發生時段集中於9至21時1萬1,641次(占73.2%)。

三、死亡火災案件

火災死亡人員年齡以70歲以上48人為最多(占31.6%);火災死亡案件起火處所以臥室造成45人死亡為首位;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45人占第1位;起火時段以12至21時造成71人死亡為首;火災死亡人員罹難因素主要為逃生障礙(造成原因為濃煙阻礙、火勢延燒過盛及逃生通道阻塞)及判斷力、體力等條件不足(造成原因主要為生病殘疾及熟睡)等因素。

▎肆、建議

雖然火災發生次數逐年減少,但仍應持續強化火災預防對策以降低火災發生次數,針對全國火災起火原因之4大主要原因及人員傷亡因素相關建議如下:

一、降低火災發生次數

(一)遺留火種:

遺留火種引起之火災常見於未熄滅的微小火源(如:香菸、燃燒後餘燼、蚊香、蠟燭)接觸可燃物而引起火災,可經由以下對策減少該類火災發生:

1.宣導民眾蚊香應使用金屬器皿裝,附近不可有可燃物;香灰不可隨意棄置。

2.避免於臥室及客廳抽菸。

3.菸蒂不亂丟,須確實熄滅後才能丟棄。

4.清理菸灰缸時,應先加水後再到入垃圾桶。

(二)因燃燒雜草垃圾

因燃燒雜草垃圾常見於民眾垃圾因清運不易、屋外雜草叢生、田地整地等而隨意引火燃燒,相關防範對策如下:

1.縣市政府應明令禁止燃燒雜草垃圾及訂定罰則。

2.宣導民眾勿違法燃燒雜草垃圾。

3.縣市政府應強力取締燃燒雜草垃圾及裁罰,以遏止燃燒雜草垃圾火災。

(三)電氣因素

電氣因素火災發生常見狀況有「電源線破損」、「使用不當」、「瑕疵電器產品」、「製造商未明確標示使用安全距離」等,未避免電氣火災發生,建議預防對策如下:

1.宣導民眾定期檢查臥室及客廳使用電氣之安全。

2.宣導用電「5不1 有」守則。

3.善用標檢局召回公告網站資料。

4.高功率電器應避免使用延長線。

5.函請標檢局要求製造商應於電器產品或說明書標示。

(四)爐火烹調

爐火烹調常見狀況為空燒及油鍋起火,未避免及減少該類火災發生,可採取以下預防措施:

1.宣導選用具有熄火安全裝置、溫度感知功能或使用時間異常自動遮斷功能之爐具。

2.謹守人離火熄。

3.定期清潔排油煙管。

二、減少人員傷亡

為減少因火災造成人員傷亡,參考火災死亡案件罹難因素統計分析,其中「濃煙阻礙」、「火勢延燒過盛」、「生病殘疾」、「熟睡」及「逃生通道阻塞」為主要造成人員死亡之原因,為減少火災引起人員死亡,可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滅火器」、「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暫時避難空間」等相關設施,及「良好的用火用電習慣」、「避免堆放雜物」、「及早避難」等預防對策(表20),以期降低火災造成的人員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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