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檢查專責化之調查與分析
前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各消防機關)應依消防法第6 條第2 項規定,將各類場所依其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為了落實各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安全檢查,內政部以110 年12 月23 日內授消字第1100826757 號函修正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一種檢查為成立專責檢查小組執行,檢查人員應以編組方式對於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防焰物品、防火管理等項目實施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第二種檢查為由轄區分隊應對於轄內具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之場所,排定消防檢查勤務;第三種檢查為配合上級消防機關之規劃及轄內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排定之檢查勤務。
The second point of Article 6 of the Fire Services Act stipulates that the fire departments under the purview of their respective municipal, county, and city government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fire departments") shall classify various places by their hazardous extent for control, inspection, and re-inspection.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updated the Key Points on Inspection Reports and Reviews Carried Out by Fire Departments and promulgated the revised version through #MOI-NFACharacter-1100826757 on December 23, 2021,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fire safety inspections carried out by various fire departments. Under the new guidelines, fire inspections will be carried out in three ways. The first is to set up dedicated fire inspection teams consisting of inspection personnel divided into small groups to carry out their tasks. Their duty is to check on items such as fire safety equipment, flame-resistant items, and fire safety management at their assigned venue, and complete Inspection Record Forms to report their findings. The second type of inspection, which targets places equipped with essential firefighting and first-aid equipment, will be carried out by the fire stations of each area in accordance with an official schedule. For the third type, fire departments shall deploy personnel for fire inspec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structions of their superior entity or in response to major disasters occurring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
為詳細了解各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業務專責化執行情形,及其各大(中)隊、分隊消防安全檢查勤務工作之分工作業方式,並了解各消防機關執行各項檢查之樣態,是否兼顧專業性及消防人力之妥善運用,特進行調查分析。
▎一、消防安全檢查專責化相關規定
111 年5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311號令修正公布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條條文,就歇業或停業場所部分得免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等,為完備其認定基準與報請審核應備文件等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另於112 年3 月1 日台內消字第1110827490 號令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發布全文13 條,針對本法第9 條新增之條文詳細規定其認定基準等,並就管理權人應備妥之文件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於執行檢修時之必要設備及器具、應附加檢修完成標示等明文規定,以明確管理權人及受託辦理檢修之檢修人員或機構應本於權責辦理之事項。
再查109 年7 月6 日內授消字第1090822852 號函修正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刪除甲類場所及高層建築物應每年至少清查1 次、甲類以外場所應每2年至少清查1 次等規定,由各消防機關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 條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並依轄區特性、人力等自行規劃訂定執行頻率,落實消防安全檢查,並妥善運用人力。
依各消防機關112 年執行消防安全檢查計畫,分列其檢查頻率如表1. 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本於權責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並定期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進行定期檢修,受託辦理檢修之檢修人員或機構應依其專業檢修各項消防安全設備,並據實申報,各消防機關執行安檢時並能兼顧人力妥善運用及消防安檢之專業性,提升消防安全檢查之效能。
▎二、各消防機關消防安全檢查業務執行情形
本署為了解消防機關之檢查業務執行情形,前於111 年7 月21 日函請各消防機關填具消防安全檢查樣態調查問卷,各消防機關因所轄轄區場所列管屬性、組織編制及消防人力等不同因素,其專責規劃組織編制執行單位有所不同,分析如下:
1. 局本部:臺東縣消防局等1 個消防機關。
2. 大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新竹市消防局、新竹縣政府消防局、苗栗縣政府消防局、南投縣政府消防局、彰化縣消防局、嘉義市政府消防局、嘉義縣消防局、屏東縣政府消防局、澎湖縣政府消防局等14 個消防機關。
3. 中隊: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等1 個消防機關。
4. 分隊:基隆市消防局、花蓮縣消防局、金門縣消防局、連江縣消防局、基隆港務消防隊、臺中港務消防隊、高雄港務消防隊、花蓮港務消防隊等8 個消防機關。
5. 依單位人力運用:雲林縣消防局、宜蘭縣政府消防局等2 個消防機關。
上開各消防機關因所轄轄區場所列管屬性、組織編制及消防人力等不同因素,將專責規劃組織編制於不同執行單位,其中臺東縣消防局轄區狹長、人口較少,檢查人力集中於局本部;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2 個行政區設有12 個中隊,專責檢查人員編制於中隊;基隆市消防局等4 個消防機關因其轄區列管場所數較少,且本署港務消防隊並無大隊編制,專責檢查人員編組於分隊;其餘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等14 個消防機關專責檢查人力集中於大隊。是以各消防機關執行各項勤務時將執行單位之配置進行些微調整,以更符合各地區之實際情況。
(一)消防安全檢查業務配置情形(縣市數)
為就第一種檢查之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竣工查驗)、防焰物品檢查、防火管理等各種業務實際執行,並依各消防機關所轄轄區特性、地域、列管場所屬性及人力等因素配置於局(隊)本部、大隊、中隊、分隊及其他(由2 個以上單位共同執行),經調查各消防機關配置單位詳如表2 :
▎三、消防安全檢查業務分析
第一種檢查係包含消防安全設備、防焰物品、防火管理、檢修申報項目之檢(複)查,本調查將各項檢查方式分開調查,經綜整調查資料,分析各消防機關實際執行情形如下:
(一)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分為平時檢查、陳情案件及聯合抽查等,其主要檢查內容為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是否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等相關規定。有鑑於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及維護與火災即時覺知、初期應變等有極大關聯性,需由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及熟練各項操作之消防人員執行檢查,本項檢查各消防機關執行情形說明如下:
1. 配置於局本部者:臺東縣消防局位於臺灣東部,其轄區狹長且屬人口稀少區域,將檢查人力集中於局本部,除了能統一檢查標準以外,亦使該檢查人員更為熟悉檢查過程以及各項法規之運用,以達成消防安全設備應由專業檢查人員執行之需求。
2. 配置於大隊:本項計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等14 個消防機關,包含5 個直轄市政府消防局,其因轄區消防人數、列管場所家數等較其他消防機關多,配置於大隊可由所轄大隊獨力運作負責,同時兼顧人力分配及確保檢查專業性。
3. 配置於中隊:計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等1個消防機關,其因大隊所屬設有中隊,於12 個行政區之中隊執行專業檢查,因其配置完全專責之檢查小組,得妥善運用人力及兼顧檢查標準統一及確保檢查專業性。
4. 配置於分隊:計有基隆市消防局8 個消防機關,其特性為所轄人口數、列管場所家數較少,且列管場所較為分散設置,由分隊之專業檢查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以因應轄區特性之需求。
5. 其他:計有雲林縣消防局及宜蘭縣政府消防局等2 個消防機關,其由大隊及分隊共同執行部分,大隊及分隊皆藉由講習訓練等機制統一各項檢查標準等,以使人力合理應用,專業性亦有保障;上開2 個消防機關之情形分述如下:
(1)雲林縣消防局:由大隊負責配合縣府執行臨時檢查,並協助分隊執行較為特殊之列管場所檢查;平時消防安全設備檢查部分則由分隊負責。
(2)宜蘭縣消防局:消防列管場所家數較為複雜之鄉鎮由大隊負責,偏遠山區或臨海地區等列管場所家數較少者由分隊負責。
由上述分析來看,各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檢(複)查皆以具備專業知識之專責檢查人員負責,除因其轄區特性、地域及人口等原因配置在不同單位以外,皆符合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應達到之各項要求。
(二)第二種檢查:查檢查注意事項第2 點規定,第二種檢查係針對轄內具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之場所,排定消防檢查勤務,駕駛幫浦車及攜帶必要裝備至現場測試相關設備(包括: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緊急昇降機等),經綜整調查資料,分析各消防機關實際執行情形如下:
1. 配置於分隊:第二種檢查為就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執行檢查,以因應火災搶救勤務,由於一般火災搶救,消防分隊經派遣後須立即抵赴現場進行搶救,分隊人員應熟知各搶救上必要設備之所在處及應用要領,故各消防機關由分隊利用平時檢查機會繪製其所在平面圖,並辦理各種救災演練,以強化救災能量。
2. 配置於大隊:係由由大隊內配置之專責人力執行,並協助分隊同仁繪製相關平面圖,並進行災害搶救組訓,以因應轄區屬性需求合宜應用人力。
3. 上述2 種執行檢查方式,各消防機關皆有因應轄區救災需求規劃,以兼顧搶救及檢查專業性。
(三)第三種檢查:查檢查注意事項第2 點規定,第三種檢查係配合上級消防機關之規劃及轄內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排定之檢查勤務,各消防機關應擬定實施計畫並函報本署備查。
經綜整調查資料,分析各消防機關實際執行情形,由於第三種檢查屬性大多為執行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其專業屬性較相似第一種檢查-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各消防機關大多規劃由專責檢查小組執行,僅雲林縣消防局及嘉義市政府消防局因第三種檢查頻率較低,其彈性應用分隊協助實施重點檢查等,以因應轄區屬性需求合理有效應用人力。
(四)檢修申報複查- 確認性複查: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以下簡稱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規定,確認性複查為針對轄內消防安全設備應檢修申報之場所逾期尚未申報備查者,於各類場所申報備查期限翌日起一個月內派員複查。
經綜整調查資料,分析各消防機關實際執行情形,由於未依限進行檢修申報之場所,確認性複查之頻率較專業性複查低,消防機關為求業務執行效率,依據所轄地區特性等將本項業務分工於所屬人力得因應之單位辦理,以彈性調配消防人力適宜之業務量,以兼顧效率及人力分配。
(五)檢修申報複查- 專業性複查:查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規定,專業性複查為查閱檢修報告書、詢問及實地測試等方式執行,以瞭解消防設備師(士)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有無不實檢修或違反相關法規等情。受理檢修申報書後,各消防機關需詳細檢閱並進行複查,經綜整調查資料,各消防機關實際執行情形分析如表3:
(六)以下就受理檢修申報書、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等消防安全檢查列表4 分析:
▎四、結語
依據消防法及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規定,各消防機關應本於權責將各類場所分類列管執行各項消防安全檢查,在依法行政的同時也應兼顧消防人員之專業知識及其勤務量,比起統一規定各項目之執行應配置於大隊,抑或是配置於分隊等等,依照各消防機關轄區特性、地域等因素配置於適宜單位更為妥當,如此,不僅能更符合各直轄市、縣(市)之現況,更能提升消防安全檢查之效率,提高執行效能及確保消防安全之目的。
